java里面我定义了一个DTO作为接收对象,也将他作为返回对象 ,这种结构合理吗?

dto接收我只用了两个字段,有没有必要说重新定义一个接收对象 ,不通用同一个dto

你的意思是:假设dto类有10个字段,然后返回的对象只有2个,需不需要重新定义一个dto类?看使用情况吧,不重新定义是可以的,如果是web项目,那么是需要分开来的,不然到时候代码都不知道什么意思

都可以的,没有影响,但是本着最少定义类的原则,能复用的话尽量复用。
不想定义 DTO 也可以用 Map,不用太纠结这种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