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类的构造函数里可以定义一个局部变量吗? 我用到的一个类,其一个构造函数为多参构造函数,我想在构造函数内部定义一个局部变量:一个String型的字符串,用于判断不同的参数值,这样可以吗?
首先回答你的问题,“可以”。但是没有必要。参数就相当于这个方法的局部变量。你可以试着在方法中声明一个类型和名称与参数的类型和名称相同的局部变量。编译时会报错的。提示已经重复了。你可以直接那参数来判断即可。如果你是想用参数跟一个值比较,根据参数不同,做不同的处理,那么这个值应该是一个String类型的常量(因为你上面提到是String类型)。而这个常量是应该定义在一个对象中的,看看你的系统中是不是应该有这样一个对象。如果没有的话,我认为你的代码中缺少一个与业务相关的对象。如果就是一个纯粹常量,不涉及任务业务中的对象的话,那么可以定义在你这个方法所在的类中,或者常量类中。
有句话叫:"到底行不行,做了才知道."